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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镇**号楼**单元**楼**,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略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因生活拮据,产生盗窃摩托车变卖的念头。同年4月至7月期间,任某某先后在略阳县、甘肃省徽县等地采取剪断点火线拼接点火的方式盗窃摩托车共计16辆,经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6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4105.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中学路体育馆门口,将被害人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兴州**房)停放在路沿上的一辆黄色隆鑫牌150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并销赃。

2019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城菜籽坝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兴州**房)停放在路沿上的一辆红色本田牌125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并销赃。

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环城路四合院内,将被害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兴州**路**院**楼)停放在花坛边的一辆红色金城铃木牌125型两轮跨骑摩托车推行至环城路江神庙附近路边,因未将车启动弃车逃离现场,后该车被袁某某找回。当日,任某某又来到略阳县中学路太阳沟强雪梅出租房前,将被害人武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路**房)停放的一辆力之星牌150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并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甘肃省徽县**镇摩托车修理店的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镇**街**社)。

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甘肃省徽县城关镇科教路国税局旁100米处,将被害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住徽县**镇**村)停放在路沿上的一辆黑色铃木牌QS125-5C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并以240元的价格销赃给甘肃省徽县**镇**村废品收购站的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镇**村)。

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郭镇社区居委会,将被害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村**组)停放在居委会门口的一辆蓝色山城牌125型两轮跨骑摩托车推行至郭镇加油站旁400米处,因未将车启动弃车逃离现场,后该车被侯某某找回。

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接官亭镇接官亭社区移民安置点,将被害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社区**楼**室)停放在安置点一单元门口的一辆红色嘉陵牌125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并销赃。当日,任某某又来到略阳县城羌文化广场内,采取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号楼**单元**楼**)停放的一辆银灰色轻骑牌125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略阳县郭镇**废品收购站的梁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在略阳县郭镇**村委会对面经营废品收购站)。

2019年7月13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兴州街道棕树湾社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社区**号楼**单元**)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红色嘉陵牌100型两轮跨骑摩托车推行至棕树湾何卫东家门前,因未将车启动弃车逃离现场,后该车被王某某找回。

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城铁路市场内,将被害人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铁路市**房)停放在旺旺水产店门口的一辆未拔钥匙的红色隆鑫牌125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略阳县**站的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站)。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接官亭镇蹇家坝村移民安置点,将被害人武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村**组)停放在5号楼一单元楼道口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红色大阳牌125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骑行至甘肃省徽县虞关乡许家坝村往徽县方向2公里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前轮、大梁严重受损,随后,任某某在徽县虞关乡许坝村将被害人张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住徽县**乡**村)停放在自家大门外的一辆红色建设牌JS150-8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推行至丢弃左生明摩托车的现场,准备卸下前轮安装在发生事故的摩托车上未果,后弃车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徽县城关镇一中家属楼前,将被害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住徽县**镇**楼**单元**楼)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黄色豪建牌HJ125-4B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骑行至徽县万兴家苑对面的路边时车辆熄火,弃车逃离现场。当日,任某某再次来到徽县城关镇一中家属楼,将被害人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住徽县**镇**楼**单元**楼)停放的一辆红色大运牌DY125-5A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后以200元销赃给徽县**废品收购站的田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镇**村**组)。

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徽县城关镇桥西11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住徽县**镇)停放的一辆黑色建设牌JS125-28B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次日,任某某将该车骑至甘肃省成县县城,因无证驾驶,成县交警将该车暂扣。

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来到略阳县白水江火车站站台外,将被害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镇**楼)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易主牌150型两轮跨骑摩托车盗走供自己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摩托车、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指甲刀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照片及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梁某乙、熊某某、梁某甲、郭某某、纪某某、毛某某、武某乙、田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浦某某、李某某、武某甲、袁某某、苏某某、侯某某、张某乙、裴某某等十六人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3.扣押的1件雨衣、1把强人牌指甲刀、现金人民币3210元随案移送略阳县人民法院,扣押的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一辆现存放在略阳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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