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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桥西新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徽县城关镇大明花园小区背后自建楼,无业,吸毒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次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01年9月14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12日因吸毒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止);2017年3月8日被徽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止,未执行);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

    值班律师许文琪,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流窜至徽县城关镇**村**社徐某某自建楼***室,乘被害人贾某某离家外出之机,使用之前从网络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将贾某某梳妆台抽屉内的两条项链及放在床上的女包中的3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

2020年2月某日,被告人任某某流窜至徽县城关镇桥西*村**号楼*单元*楼**室,乘被害人张某某离家外出之机,使用之前从网络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将张某某家房门打开,盗窃卧室衣架上挂的一女式皮包内现金17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底至3月初期间某天,被告人任某某流窜至徽县城关镇桥西*村*号楼*单元*楼,乘被害人周某某离家外出之机,使用之前从网络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将周某某家卧室衣柜内一存钱罐中的7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中旬某天,被告人任某某流窜至徽县城关镇*街**大场附近白某自建楼*单元*楼,乘被害人满某某离家外出之机,使用之前从网络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将满某某家房门打开,盗窃卧室衣柜内一红色包中的4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技术开锁工具一套(开锁十字工具1个、长方形工具1个、长条工具1根、开锁锡纸1盒、黑色把手剪刀1把、打磨纸2张、美工刀3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抓获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羁押前体检书、成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满某某、贾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云

检察官助理:满运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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