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在本辖区**大学做物理消杀和空气消杀工作之机,在该校南区**栋**楼**室内,盗走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 pro 11,裸机,太空灰,256G,WIFI版)及一支苹果牌手写笔(Apple Pencil,二代)。后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9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网络销售记录、消杀记录、发票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物价局出具的“汉价认定字(2020)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电话1736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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