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20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4月22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7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梧桐苑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技术开锁方式,盗取该户现金4300元和首饰若干。2019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梧桐苑小区**室,用同样的方式,盗取该户盗现金49500。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31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及作案地点的照片、被告人销赃后得赃款记录、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刑认(2019)8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被告人任某某人身、住所及相关部位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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