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无业,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6日,被告人任某某从老家来到石家庄找工作,暂住在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号的亲戚赵某某家中,任某某趁赵某某在睡觉时,将其放在枕边的苹果XSMAX手机偷走,在西岗头村村委会对面的中国移动,谎称手机是自己的,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手机店老板。后任某某在手机上赌博将3800元全部挥霍。经石家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发票照片;2.书证:受案、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3.证人苏利光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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