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新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区**村**组)。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至2020 年1 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与被害人赵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利用赵某某的信任得知微信支付密码后,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黄埭镇等地使用赵某某手机时,多次利用赵某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窃得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11 月25 日7时1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转至其个人微信。
2.2019 年12 月1 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分两次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转至其个人微信及游戏充值账户。
3.2019 年12 月4 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00元,转至游戏充值账户。
4.2019 年12 月20 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转至其个人微信。
5.2019 年12 月24 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00元,转至其个人微信。
6.2019 年12 月27 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转至游戏充值账户。
7.2019 年12 月31 日18时,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转至游戏充值账户。
8.2020 年1 月4 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转至游戏充值账户。
9.2020 年1 月9 日3时49分,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转至游戏充值账户。
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财务通交易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梅英
检察官助理:何 乐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