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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任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零时许至2019年12月23

日凌晨零时许,任某某到龙固镇新旧挂车配件店门口盗窃钢板等挂车配件10 次,价值人民币266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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