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云南省**县**镇**村委**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室的家中当钟点工。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打扫卫生时,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于主卧中的戒指一枚(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和装有1000元人民币的红包一个;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打扫卫生时,窃取被害人母亲钱包中的1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4月7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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