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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楼**镇**村**。2006年3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石碁村旦岗南街北六巷8号附近,盗去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一辆。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小龙村岗背街四巷19号附近,盗去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再次去到本区石碁镇小龙村岗背街四巷19号附近,盗去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依兰公主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官涌村官南永工业二街5号附近,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幸福牌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少威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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