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楼之**号**网吧,趁被害人龙某某熟睡之机,将龙某某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1部盗走。2019年9月18日,任某某被抓获归案,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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