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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27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2004年7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3日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楼之**号**网吧,趁被害人龙某某熟睡之机,将龙某某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1部盗走。2019年9月18日,任某某被抓获归案,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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