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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楼**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苑**单元**号。2013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四百元;2015年2月13日因诈骗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七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王某某(已判刑)提议盗窃,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已判刑)同意。4月19日8时许,任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幺店街中国农业银行门口一卖菜摊位,由任某某、朱某某打掩护,王某某将冉某某衣兜内的小米Redmi Note8Pro手机盗走。后任某某、王某某将偷的手机销赃获款450元,三人平分赃款。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37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机发票、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巴中市巴州区**街**苑**单元**号,联系电话1355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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