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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619**3**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60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王家洼***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县**镇**村,发现**村村民郝某某家大门锁着,遂产生盗窃的念头,趁巷道四周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进入郝某某家,在郝某某家中门房和偏房内的抽屉、衣柜、皮包内实施盗窃,盗窃未果。被告人又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进入薛某某家,任某某在薛某某家中门房的缝纫机抽屉内盗窃了300元现金,破案后,被盗300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县**镇**村,发现**村村民薛某甲家大门锁着,遂产生盗窃的念头,趁巷道四周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进入薛某甲家,任某某在其家中门房和偏房内的抽屉、衣柜、皮包内实施盗窃,盗窃未果。后又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进入薛某乙家,任某某在薛某乙家中由南向北第二间的偏房内,其在炕头一侧(靠近房间门一端)的被子下面盗窃300元现金,在炕上的吊柜里手提包内盗窃2984.7元现金,任某某翻墙窜至白眉村的巷道时被**村治安主任刘某某抓获并报警,破案后,被盗3284.7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室之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玓

2019年10月25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3卷239页;

    2、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3、随案移交物品光盘1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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