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已,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30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该任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4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家带上手电筒骑自行车前往勉县老道寺**村**组伺机盗窃作案,行至**寨南北通村路北侧路西丁某某家时发现,丁某某家南侧院墙边巷道里放置一短木梯,任某某将木梯搭在丁某某家院墙南木门处翻入丁某某家院内,之后趴在丁某某家西侧卧室窗子处用手电观察室内,发现室内沙发上放有一女士提包后,该任打开丁某某家院子大门,外出在路西一住户家房后找来两根竹竿返回丁某某家院内,在院内找来黄胶鞋带和木凳,用鞋带将两根竹竿绑在一起,站在木凳上,推开窗户,将竹竿伸进窗户挑出沙发上的提包。此时,丁某某及妻子察觉,为得以脱身,该任用院内两根布带将丁某某家房门绑住逃离。逃离后,任某某在提包内找到现金1000元装在身上,将包和包内化妆品扔到附近沟里后逃回家中。
2、2016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家带上手电筒步行前往老道寺**村伺机盗窃作案,行至**村**组路边吴某某家门后时发现吴某某家房后停一辆轿车,同时吴某某家屋内没有灯光,任某某估计其家人已经休息,推门进入室内,发现西侧卧室内床上睡着一男子,沙发上同时放着脱掉的衣裤和一个黑色背包,任某某遂将衣裤和黑色背包拿出到吴某某家小房东北角翻找,在黑色背包内找到现金8000多元,衣裤中找到2、3百元,共计9000元。任某某装上9000元现金后将衣裤背包扔在原处后逃回家中。
3、2017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家带上手电筒步行前往**寺**村伺机盗窃作案,行至**村**组王某某家前发现王某某武家中有亮,屋内有人遂离开。3日凌晨2时许,任某某返回发现王某某屋内没有灯光,任某某估计其家人已经休息,任某某遂使劲推门进入室内(堂屋门从里别着),在西侧卧室内发现一木桌上放有一个黑色电脑包(内装笔记本电脑)和一个平板电脑,任某某遂盗走黑色电脑包(内装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并将王某某行李包、衣裤拿出室外一巷道内,从包内翻找到2000元现金。任某某拿走现金、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优学派平板电脑、OPPO手机各一部,将衣裤等其他物品扔在巷道中逃离现场,回家途中将手机扔入华阳河中。
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所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优学派平板电脑、OPPO手机价值合计1925元。
4、2017年2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携带手电筒步行外出伺机盗窃作案,行至**寺镇**村**组杨某某家门前发现其家门前停放一辆轿车,并且杨某某家一楼朝东侧巷道开的一个窗户灯还亮着。任某某从巷道进入踮脚朝窗户里观察发现,该房间是一客厅,里面沙发上有一长款带拉链钱包,任某某顺巷道往北进入杨某某房后,在小房处找找来一木梯和竹竿搭在窗户上,用竹竿将沙发上的钱包挑出,取走钱包内3000元钱,逃离时随手将钱包扔在杨某某邻居家靠墙的草垛上。
5、2017年2、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携带手电筒骑自行车外出伺机盗窃作案,行至**寺**村**组付某甲家门前,推开付某甲家一楼东侧卧室窗户上用手电观察发现,室内人睡觉后将衣裤脱放在窗户不远处,任某某遂到路对面一巷道中找来一根竹竿,推开窗户将竹竿伸进卧室内挑了一件付永汉的棉袄,在棉袄中没有翻找到啥值钱的东西,未将棉袄取出离开现场。
6、2018年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家带上手电筒步行前往**寺**村伺机盗窃作案,行至**村**组黄某某家时发现其家大门口停放一辆轿车,同时发现黄某某家屋内没有灯光。任某某遂在附近找一小木棒将黄某某家北侧客厅窗户玻璃打碎,并找一竹竿将客厅内一女包挑出。之后,任某某将停放在大门口的轿车后窗玻璃砸碎,爬进车内盗窃驾驶室内芙蓉王香烟9包,并将车内两个包拿到车外翻找,翻找无果后将包扔在原处。因砸车玻璃时将手割破,香烟上沾有大量血迹,逃离过程中,任某某将香烟丢弃于华阳河内。
7、2018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携带手电筒骑自行车外出伺机盗窃作案,行至**寺**村**组付某已家门前,推开付某已家一楼东侧卧室窗户,用手电向里观察发现,室内人睡觉后将衣裤脱放在窗户不远处,任某某遂到路对面一巷道中找来一根竹竿,推开窗户将竹竿伸进卧室内试图将衣裤挑出,在挑取衣物时被付某某察觉并咒骂,任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8、2018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携带手电筒骑自行车外出伺机盗窃作案,行至**寺**村**组申某某家房后,将一楼东侧客厅窗户拨开,发现室内客厅沙发上放着一女士黑色双肩背包,隧到房后路边一菜地拔了一根竹竿,推开窗户将竹竿伸入室内将背包挑出,在逃离现场不远处将背包打开在里面翻找发现包里有几个硬币、银行卡等物品,遂将硬币拿走,其余东西扔进路边水沟中。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共计盗窃:现金15000余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优学派平板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价值共计1925元;合计16925余元。破案后,追回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优学派平板电脑一台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6925余元(根据侦查卷中现有证据认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钢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9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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