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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 2015年9月2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 2016年1月20日被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盘龙区**村**号**楼,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80元。同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民警抓获,追回现金1980元及相关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及银行卡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属累犯。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追回大部分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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