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251号喆吉网吧上网后,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伍某某放于网吧内一麻将桌上的手提包盗至卫生间内,将提包内的2100元人民币现金取出后,又将该提包放回原处后离开。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任某某家属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笔录等。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姚 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0301****;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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