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251号喆吉网吧上网后,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伍某某放于网吧内一麻将桌上的手提包盗至卫生间内,将提包内的2100元人民币现金取出后,又将该提包放回原处后离开。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任某某家属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笔录等。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5月8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0301****;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