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青岛**电子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六次窜至青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存放电缆线的仓库,盗窃该公司各类电缆线,并使用盗得的该公司出门证将盗窃的电缆线拉出公司以后进行销赃。其中被盗ZC—YJV—4*300+1*150电缆线120米,ZC—YJV—4*95+1*50 电缆线100米,ZC—YJV—4*185+1*95 电缆线80米,YJV—0.6/KVA3*16㎡电缆线100米,YJV5*6㎡电缆线58米。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147080.8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陶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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