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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路**号,现住桐梓县县城内(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桐梓县**街道**路**号**栋**楼**室将被害人彭某某库房内8台热水器和1套浴室柜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彭某某被盗8台热水器和1套浴室柜价值共计9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清单等;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及辩解;5.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频侦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梅

                              检察官助理 汪  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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