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39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5日16时许,在碑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任某某乘同室友赵某某外出之机,将赵某某放在桌上的黑色联想G510型笔记本(经评估价值2610元)盗走,之后将赃物变卖,得赃款600元人民币。任某某将其中200元挥霍,400元存入个人工商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检 察 员:李 楠
2015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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