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镇**村**屯,捕前住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大街**号。2018年3月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手枪一支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2020年6月21日因此次盗窃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900元;2018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车站西街**号门前盗窃了古某某一辆春风牌摩托车。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春风牌摩托车价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人民币10366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频资料2张,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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