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盗窃,2009年1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2010年9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2010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2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海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灌云县伊山镇皇家至尊娱乐会所二楼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潘某某现金800元、孔某某紫檀佛珠手链一个,后持被害人钱某某轿车钥匙,至皇家至尊娱乐会所门口停车场,用钥匙进入钱某某轿车内,盗窃金手链一串、金转运珠一个共3.5克。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金手链、金转运珠当日黄金足金价格为428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薄某某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孔某某、钱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6051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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