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5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7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8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8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9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诈骗于2018年11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9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20年9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11月29日21时许,到江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桓某某的苏D****5黑色马自达轿车内准备行窃,在车内找到钥匙后,将该马自达轿车(价值人民币31000元)窃走。
2.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14时许,到江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苏B775XF白色奥迪轿车副驾驶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300元。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马自达轿车、被盗现金6100元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到的被盗车辆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