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7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村**宾馆**房间内,盗窃了被害人龚某某的VIVOY9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携赃逃离。2019年10月17日21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村*号*楼出租房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卷壹册。
3.电子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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