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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6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租住处(户籍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庄**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1日己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8时50分许,任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与国道107交叉口西100米路南的新郑农商银行门口的ATM机处,准备使用ATM机时,发现存取钞票口内有4100元现金,后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现金全部盗走。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租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意见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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