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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小区**楼,因涉嫌盗窃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携带一个雪板包从万龙滑雪场双龙酒店505房间来到万龙滑雪场存放雪板处询问丢失存放雪板标牌事宜,因未带任何身份证件无法补办存放雪板的标牌,后来到雪具大厅试图寻找标牌并将将雪板包放在了雪具大厅门外的防护垫后面。任某某发现一副红色的暴风雪牌双板与其去年在新西兰滑雪时丢失的雪板一样,遂心生歹念,想要将雪板偷走。后任某某携带红色的暴风雪牌双板窜至万龙雪具大厅门口附近,将雪板靠在了滑雪大厅门口雪道边上的防护垫上。任某某走进了雪具大厅,几分钟后,走出了雪具大厅,将偷来的雪板放进雪板包,后背着雪板离开。任某某携带盗窃得来的雪板窜至万龙滑雪场停车场,后打车离开万龙滑雪场,在崇礼区西湾子镇香雪酒店附近的一个雪具店花费150元购买了一个雪板包,将盗窃得来的雪板装进新的雪板包。后返回万龙滑雪场双龙酒店505房间,并一直将盗窃得来的雪板藏匿在房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任某某基本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任某某到案经过;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崇礼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雪板、雪仗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任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盗窃雪板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某对被盗雪板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成

检察官助理:赵晟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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