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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经过佛山市南海区**路**市场**超市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凤凰牌自行车没有上防盗锁,遂趁机将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5元。

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经过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地铁口单车停放点,发现被害人覃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没有上防盗锁,遂趁机将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0元。

2020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经过佛山市南海区**大道**号在建工地,发现被害人钟某某放置于该工地内的两辆斗车,遂逐一将该斗车盗走。在推走第一辆斗车的途中,任某某发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于佛山市南海区**汽车站**集团门口的一辆银色自行车,于是将其放入斗车内一同盗走。上述斗车及自行车销赃共得款人民币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扣押财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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