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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60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0月起,被告人任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路**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上班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先后约十二次从其工作的生产线跑到旁边的电子烟成品组装线,盗走电子烟杆共约65支(共计价值约2353元)。之后,再与其女朋友测试剩余的47个烟弹组装成电子烟卖给李某某、黄某某等人。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公安机关将任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烟杆56支,烟弹1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盗电子烟等物证,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智威

                                               检察官助理 刘志鹏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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