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3********,汉族,文盲,群众,住山西省汾阳市**镇**村。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乘车至阳曲县县城,伺机实施盗窃。1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阳曲县**村**二巷东*排*号被害人侯某某院中,准备开窗入室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侯某某发现。被告人任某某为逃脱抓捕,与被害人侯某某发生扭打,致被害人侯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皮肤划伤。后被告人任某某挣脱抓捕,跳窗逃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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