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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4〕296号

被告人任某某(别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寨**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同向某某(已判)计议偷摩托车,两人至临泉县张新镇,将马某某停在临泉商都张集店门口西侧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

2013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同向某某计议偷摩托车,两人至临泉县张集镇,将张某甲在临泉商都**店斜对面张某乙家门口的一辆灰色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扳手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刘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向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涛

2014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材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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