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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91********,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本市**送餐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尾随快递员李某某至本市南开区**道**公寓**号楼下,趁其上楼取快件之机,将其所骑电动三轮车车顶的一个快递件纸箱盗走,内有:**胶囊、**溶片等共五种药品共370盒。后被告人任某某将赃物藏匿于其居住地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经工作,2019年10月20日民警将其抓获,扣押全部赃物。经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5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照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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