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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住射洪市**镇**道**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桥东桥头、**幼儿园附近,先后多次盗窃**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立于路旁的用于支撑荷兰网的立柱102根。2020年7月22日,民警将正在本市**幼儿园附近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挡获,并现场查获荷兰网立柱12根。

经射洪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114根荷兰网立柱价值人民币19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何纹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8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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