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5月12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2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社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朴某某经营的饭店门前,趁周围无人之机,将朴某某放置在饭店门前的煤气罐2个(价值人民币300元)分两次盗走。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73号金融学院内,将下水道篦子6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后将上述赃物销赃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汲家店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赃款被其挥霍。现已赔偿被害单位。
3.2019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73号金融学院二食堂工地,将放置在工地内的苯板19张(价值人民币342元)盗走。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4.2019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73号金融学院二食堂工地,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放置在工地内的钢管2根(价值人民币100元)、卡扣6个(价值人民币48元)盗走。后被被害人董某某在工地围栏外当场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遂赶到现场将其口头传唤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铁东街派出所。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共实施盗窃4起,盗窃金额总计人民币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盗窃赃物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朴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额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