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街**号,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5月,为了节省电费,花费500元人民币,雇佣一名电工(未在案),私自改变其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电表电阻,以减少电表计数的手段实施窃电。截止到2020年8月共窃取电业部门电量达31,528千瓦时,经吉林供电公司计量中心计量,在此期间损失电量合计价值人民币19,46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抓捕经过、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3.被告人任某某辨认窃电现场的照片;
4.历月抄表清单、历月电费明细;
5.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昌邑区供电中心出具的收条。
(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了达到省钱的目的,私自改装电表,共窃取供电公司电量31,528千瓦时,价值19,465.27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河
检察官助理:佟珊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