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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勉阳镇********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因吸毒被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6日吸毒被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甲因手头缺钱窜至勉县定军山镇伺机盗窃作案,后发现付某甲停放在勉县民安花园门口附近“**”火锅店门口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2016年6月3300元购买)没有拔钥匙,遂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事后,任某甲以400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汪某某。

2019年7月16日的下午,被告人任某甲在勉县城区和平路中段伺机盗窃作案,后发现姜某某停放在**银行门口道牙上的一辆红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2019年5月8日3000元购买)没有拔钥匙,遂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该车盗走。事后,任某甲以700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汪某某。

2019年7月20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甲因手头缺钱窜至勉县定军山镇伺机盗窃作案,后发现肖某某停放在勉县****勉县***综合开发公司门口道牙上的小轿车没有关闭车玻璃,遂趁无人发现之机,从一车窗处伸手将车内一钱包盗走,逃离现场至偏僻处,打开钱包,发现内装有1万余元现金及票据等物品,任某甲将1万余元现金拿走,将钱包及内装的票据等物品丢弃。

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甲因手头缺钱窜至勉县定军山镇伺机盗窃作案,发现**村七组唐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银白色轻骑牌摩托车没有拔钥匙,遂趁无人发现之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任某甲以400元价格将所盗摩托车出售给勉县城区西关街的黄某某。

2019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甲窜至勉县城区**路东段路南付某某。经营的***门窗店前,发现付某乙。停放店门口的一辆白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835元)没有拔钥匙,遂趁无人发现之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任某甲以500元价格将所盗电动车出售给勉县城区西关街的杨某某。

2019年8月15日凌晨时许,被告人任某甲窜至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新村晏某某家门前,发现门口晏某某停放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1858元)没有拔钥匙,遂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任某甲以500元价格将所盗电动车出售给黄某某。

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甲窜至勉县城区**侧****店前,发现顾客陈某某、何某某夫妇停放店门口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164元)没有拔钥匙,遂趁无人之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任某甲以350元价格将所盗电动车出售给勉县城区西关街的马某某。

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窜至勉县城区翠园路北侧宋某某经营的*******,趁无人发现之机,进入店内将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牌炫龙X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767元)盗走。2019年9月2日宋某某使用电脑时才发现被盗,因不知道被盗时间等没有报警。事后,任某甲以500元价格将所盗笔记本电脑出售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购买票据,任某甲身份信息、前科、释放证明,办案说明。

2、被害人陈述:付某甲询问笔录,姜某某询问笔录,陈某某询问笔录,付某乙询问笔录,唐某某询问笔录,宋某某询问笔录,晏某某询问笔录,肖某某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马某某询问笔录,黄某某询问笔录,杨某某询问笔录。

4、鉴定意见:勉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任某甲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任某甲讯问笔录。

7、视听资料:任某甲盗窃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共计166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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