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0********,汉族,不识字,农民,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仪陇县**乡**村**组**号,住仪陇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仪陇县**镇**街捡垃圾时发现**会场部分摊位商品无人看守,遂见财起意,先后四次使用人力三轮车将被害人李某某摊位上的41.22千克腊肉、4袋黄花菜、8袋刀削面、2箱柑桔、3个零食礼盒、被害人王某某摊位上的一坛白酒、被害人肖某某摊位的26袋大米运走盗回家中。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的食品价格为7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武
检察官助理:蒲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076****。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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