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0********,汉族,不识字,农民,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仪陇县********号,住仪陇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仪陇县**镇**街捡垃圾时发现**会场部分摊位商品无人看守,遂见财起意,先后四次使用人力三轮车将被害人李某某摊位上的41.22千克腊肉、4袋黄花菜、8袋刀削面、2箱柑桔、3个零食礼盒、被害人王某某摊位上的一坛白酒、被害人肖某某摊位的26袋大米运走盗回家中。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的食品价格为7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武

检察官助理:蒲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076****。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