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101195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年末起,在本市**路**号**室照顾抱病卧床的被害人刘某甲。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趁陪同被害人刘某甲至银行取款时记下被害人银行存折密码。2020年3月27日至4月8日间,被告人任某某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之机,窃得刘某甲放于家中的上海银行存折后,多次至银行ATM机上取款共计窃得人民币68600元。被害人刘某甲发现被窃后,委托其妹刘某乙报案。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20日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证人刘某乙、郑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4.银行存折、账户历史明细、作案地点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元蓉
2020年8月18日
附:1.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封、补充材料一份。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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