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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任某某,性别:**,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4********,**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长宁区镇**路**弄**号,住本市**村路**弄**号**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本市**村路**弄**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米定制版Ninebot九号平衡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238元),并用电动自行车将该平衡车运走藏匿至自己停放在小区的汽车后备箱内。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接到民警电话至派出所配合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8月31日晚,其停放于本市**村路**弄**号门口的小米牌平衡车被盗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财物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4.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证明涉案小米定制版Ninebot九号平衡车的价格为1238元。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任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经查无前科。

6.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8月31日晚,其至本市**村路**弄**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停放在此处的小米定制版Ninebot九号平衡车,并将该车藏匿至其本人的汽车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  洁

检察官助理 侯璎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值班律师: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周建华律师,联系电话139179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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