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任某某从未央区团结村步行至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内,在A区2排7号发现被害人邱某某在此的电动车,且车钥匙未拔,趁店内人员不备,将该辆电动车骑走逃离现场。后将该车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3价格鉴定意见书;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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