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2****20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7组***号,无业。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来到芜湖市鸠某某某某街道芜湖某某某某学院北门对面巷内,打开一辆未上锁黑色小轿车副驾驶车门(系受害人王某某车辆),将车内中央扶手箱下存放的348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现场。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通告。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任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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