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任洪强,化名:肖波,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幢**号**楼**号。曾因盗窃分别于1999年9月15日、2001年2月23日、2007年8月8日三次被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洪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任洪强趁无人之际,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贺某某位于绵阳市**村**组**栋**单元**号家中,盗走护照、玉石手镯1个、玉石手链1根、钻戒1枚等财物。
2.2019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任洪强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魏某某位于绵阳市普明***段*号*栋*单元的自建房,使用随身携带的改刀撬开房门,进入魏某某家人住处,在客厅左侧卧室将存放在床头柜里的2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盗走,后又将客厅右侧卧室枕头下面一个钱包内的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洪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洪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任洪强两次入户盗窃,系累犯,但具有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蔓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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