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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8超市南侧的空地,从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此的电动车内窃得名虎牌电瓶2个、景岭牌电瓶3个;后被告人任某某又至金华市金东区**街道*8村**号,从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电动车内窃得名虎牌电瓶4个;后被告人任某某又至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号,从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电动车内窃得祥鸿牌电瓶3个。当天上午被告人任某某到金华市**开发区**街道**路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抓获。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电瓶共价值人民币4835元。

案发后,上述电瓶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只、袋子二只、头盔一顶、雨衣一件、打气筒一个、手电筒一个、帽子一顶、螺丝刀四把、老虎钳五把、扳手七把、T型套筒四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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