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起,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先后在**镇**村北、**村北、**村东田地里将夏某某农开办安装的灌溉浇水用的机井阀门砸掉十多个,后卖给杨**镇**村韩某某废品收购站得款40元。
2、2019年10月30日夜凌晨1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到杨**镇前**楼**街周某某修理铺盗窃三个水泵机蕊,后卖给夏某某城关镇司某某废品收购站得款28元;
3、2019年11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到夏某某杨**镇**村南田地中砸坏六个浇地用的机井阀门,后卖给夏某某杨**镇李某某废品收购站得款13元。
4、2019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到杨**镇**村单某某修理铺,盗窃一个电动三轮车轮毂。
5、2019年11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到杨**镇大街黄某某修铺盗窃两个电机、一个水泵,后卖给夏某某**镇王某某废品收购站(含一个电动三轮车轮毂)得款70余元。
计盗窃五次鉴定价值为1074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刑满后不思悔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忠坤 何宾亚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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