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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平山县公安局重新发现任某某具有新的盗窃事实,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盗窃车辆,后范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载乘任某某寻找作案目标,两人行驶至石家庄景源街东南角发现董某某停放的面包车,任某某使用T型撬锁工具打开车门,盗窃董某某灰色东风牌面包车(冀A***** )一辆,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抢骗机动车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任某某的讯问笔录、同案犯范某某的讯问笔录

4.平价认字【2019】10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扣押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7月11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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