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7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17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单元**内,趁为被害人赵某某(男,66岁,北京市人)搬家之机,窃取其放置于主卧卧室柜子上的劳力士日志型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0元)及欧米茄星座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00元)。
被告人任某某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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