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犯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7********族,中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窃罪,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工作的河源市源城区中银大厦负二楼车小二洗车店拿车钥匙打开一部黑色大众牌小轿车车门,从车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经河源市源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工作的车小二洗车店拿到一部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车钥匙打开车门,从车内盗窃了被害人党某某荣的人民币现金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视频截图,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对任某某住院治疗的建议函,源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内容、检验报告单等:建议送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资料等;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党某某荣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材料;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