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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滥伐林木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任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经营**组小西沟的蚕场,经现场勘查确定:洋河镇关家卜村刘家卜组小西沟,采伐林木总面积为14.4亩(9605平方米),采伐柞树等幼树总株数为201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关丽丽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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