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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任桂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桂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桂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23时许,吸毒人员贺某某与被告人任桂齐电话联系后约定在本市**中心楼下见面,贺某某微信转账给任桂齐人民币260元,任桂齐给贺某某1/4粒麻古和约0.15g冰毒。

2.2020年4月2日10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与任桂齐电话联系后约定在本市武陵区**院门口见面,罗某某微信转账给任桂齐人民币200元,任桂齐给罗某某1/4粒麻古和约0.15g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常口信息表、抓获材料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任桂齐的供述和辩解;5.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桂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桂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桂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桂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桂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昌华

检察官助理:叶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任桂齐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0736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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