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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48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武乡县上司乡韩庄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添加被告人任某某的微信并与其进行视频聊天时,任某某虚构代办驾照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500元,随后的一个月任某某继续以代办驾照的各种理由要求陈某某进行微信转账,陈某某给被告人任某某转账18次,共计6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残疾人证;3.证人赵某某、魏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布尔津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可以为残疾人代办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5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陈某某系聋哑人,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任某某从重处罚。任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因其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光盘1张。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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