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汤阴县任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以来,被告人任某甲在其位于汤阴县任固镇某某村的家中,以推牌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召集李某某、任某乙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6000余元。2020年4月23日23时许,汤阴县公安局任固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将任某甲及20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查扣任某甲现金6415元、公共赌资2100元、牌九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文明
检察官助理:许珊珊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任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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