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81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现租住襄垣县**镇**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晋D****W“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垣县侯堡镇煤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生态园路段时,被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夏店中队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测:任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6.37mg/100ml,经涉毒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当事人及车辆查询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波
助理检察官 张义鹏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三册六十一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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