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21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辽B****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瓦房店市**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无机动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载乘何某甲、何某乙追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王某某、何某甲受伤,何某乙当场死亡。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何某甲、何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协议书、收条、瓦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死亡证明等;2.证人曲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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